政策规定,东湖高新区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,在汉高校、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,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,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处置权。转化收益中至少70%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。
对促成专利技术在东湖高新区内转化的推广转化机构,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%给予奖励,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。
【政策背景】
据悉,此条政策借鉴了美国《拜杜法案》的理念。按其规定,由美国政府出资的科研成果,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人所在科研机构所有。
东湖出台的这一政策比中关村相关政策略有提高。中关村已试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,改革内容为,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,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。
2010年出台的《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对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做出过明确规定:职务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,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,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;职务成果转让所得净收入或技术入股所形成股权的70%,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