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我院对在2014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违纪科目、违纪行为、处理依据以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
联系电话:0574-87259907。
宁波市教育考试院
2014年11月11日
准考证 |
违纪科目 |
违纪行为 |
处理依据 |
拟处理意见 |
1433021611400332 |
英语 |
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|
第五条第四款、第九条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1433021715100070 |
数学 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
第五条第六款、第九条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1433021915500072 |
数学 |
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|
第五条第四款、第九条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1433022215100103 |
语文 |
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|
第五条第四款、第九条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